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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管理师招生简章

  “信用管理师”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、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,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

原则,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,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,是专业性强、知

识型、高技能人才。信用管理师”职业属国家职业,也是国际化水平高的高端职业,现已列入《中华人

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(增补本)》,职业编码为:2-07-03-06。全球金融危机拉响了诚信和信用风险

管理警报。为加快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培养推进速度,积极应对大学生职业化培养进程,满足*

实现全方位尤其是金融领域对外全面开放对风险管理人才需求,*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将于

2009-2013年全面启动“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化培训工程”预计培养100万各类专业信用管理师。
 
  培训对象
 
  各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工作的人员;从事财务、信贷、税收、担

保、保险、企业管理、销售、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的人员;各类中介及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;政府、

社团、科研、教育的相关人员;其他从事或准备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及专科以上学历人员。

 
 
  申报条件
 
  (一)助理信用管理师,国家职业资格三级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 
  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 
  (2)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

书。
 
  (3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 
  (4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 
  (5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

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 
  (二)信用管理师,国家职业资格二级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 
  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 
  (2)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 
  (3)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

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 
  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 
  (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

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 
  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

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 
  (7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 
  (三)高级信用管理师,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级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 
  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 
  2、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 
  3、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

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 
  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